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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03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存在问题及思考

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姚国祥

阅读数:3883   本文字数:2248

为积极响应“深化三服务,对标勇争先”实践活动,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由县住建局相关领导带领相关责任科室工作人员来到县市政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了解设施运维移交工作情况,并多次和移交工作人员一同前往处理设施整改现场查看,了解“农村生活污水项目运维移交推进慢”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指导,进一步做好设施运维移交相关工作。

 

一、基本情况

2014-2016年,我县农办(现农业农村局)建设了360个原行政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许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期处于“有人建设,无人养护”的尴尬境地。截至2020年12月底,还有71个原行政村的农污处理设施未移交给运维单位。

据我县市政基础设施有限公司(运维单位)反映,目前设施运维移交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1.部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未建设完工;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3.移交工作人员缺乏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认为该项目推进应由各业主单位主持并负责抓好整改,便可以顺利完成运维移交工作。因相关工作人员没有第一时间对所有设施进行实地查看,导致不能全面了解所有未移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状况,未充分掌握运维移交中的问题,迟滞了运维全覆盖的进程。

故县住建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务集团和市政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讨论,建议由各单位业务骨干逐村对未移交设施进行查看,形成问题清单,对无法正常运行的设施进行分类整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会上,各单位再一次明确了各自职责,理顺权责不清现象,让运维移交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首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住建局申请移交,然后县住建局组织下属企业市政公司工作人员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竣工资料及现场复核,对于那些复核合格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接收至市政公司运维,以工作人员签下的移交清单为接收依据,而对那些复核不合格的农污处理设施,由市政公司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发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后,交市政公司运维。

经过本次讨论,各单位工作人员更清晰地认识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移交工作的重要性,转变了往日的工作态度,认真落实问题整改,积极申请复核,争做设施运维移交先锋,即使遇到难题,也会积极主动问询,寻求解法。

2021年1月12日,县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和水务集团等单位组织人员,对未移交的处理设施逐个进行情况摸排,提出处理设施问题清单,并进行分类,对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限时整改通知。

同年2月28日,三家单位再次召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及业务骨干,对整改工作进行再部署。

同年 3月1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整改计划,设置时间节点。期间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务集团等单位积极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完成整改工作,确保设施及时整改移交。

截至当年3月31日,通过所涉单位的共同努力,360个行政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移交完毕。

 

二、存在问题

运维移交工作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值得反思。

(一)思想认识不足。部分工作人员思想保守,因循守旧,缺乏“工作创一流,名次争上游”的信心和勇气,责任心不强,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干事。对新态势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移交问题,相互推诿,不积极设法解决。

(二)工作能力不适应。部分工作人员是刚分配到岗位上,未接受过系统的专项培训,工作经验不足,工作难以落实到位。

(三)管理监督制度不严格。由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移交工作缺少日常管理,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格,要求不高,尤其是对一些大错不犯,小事不干,出勤不出力的工作人员放任自流,对工作氛围造成不良影响。

 

三、下一步打算

(一)转变服务意识。从2014年到2021年,我县已经初步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接下来我们既要继续对未覆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村进行建设,也要维护管理巩固好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二)提升运维管理人员工作能力。通过定期举行各级培训宣传会,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认知度,更好地运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三)建立长效运维管理机制。

1.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落实“站长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落实“站长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3.村(居)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落实“村级站长”,做好本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所需的基本信息提供、问题发现和配合解决工作。

4.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据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建设改造、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及时报告公共处理设施存在的问题。

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造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做好处理设施新建改造工作。

6.运行维护单位作为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要加强企业基本条件建设,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和运维服务合同的要求,做好运维工作,提高服务水平。